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医疗保障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最后更新:[2016-11-01]

                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医疗保障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2001年1月1日,合肥市及属地单位实行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我校先后出台了«关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之后校内医疗保障及其管理的暂行办法»(校医字〔2001〕126号)、«合肥工业大学校内医疗保障及其管理办法»(校医字〔2002〕231号)、«<合肥工业大学校内医疗保障及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合工大政发〔2007〕8号)等文件。这些文件对于在医改初期保障我校广大教职员工的医疗需求,减轻教职工的医疗负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完善,针对医疗制度改革运行十余年来出现的问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广大教职员工的医疗待遇,经充分调研,制定了«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医疗保障及其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12月6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合肥工业大学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医疗保障及其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之后的新形势,逐步改善我校广大教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提高医疗管理水平,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教代会提案建议,对原«合肥工业大学校内医疗保障及其管理办法»(校医字〔2002〕231号)、«<合肥工业大学校内医疗保障及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合工大政发〔2007〕8号)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制订了《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医疗保障及其管理暂行办法》。
一、在参加政府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学校按照上年度教职工医药费用支出情况进行预算,预留校内医疗补助经费。其办法如下:
1、预留校内医疗补助经费,在校财务单独列支,专款专用,节余留存下年度使用,不足部分由学校增补。
2、校医疗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为全民所有制在职和退休教职工,以及A类人事代理人员。
3、门诊医疗费补助报销比例。
一年度内超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个人账户备用金的费用,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在职职工,校医院门诊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退休职工及工作年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校医院门诊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
外院门诊医疗费用一律按70%的比例报销。办理异地安置的退休教职工,门诊医药费一律按80%的比例报销。
持有干部保健证的93年及以前的保健对象未参加医保,在校医院门诊就诊,费用自付5%;在校外定点医院门诊就诊费用,按照95%的比例每年报销两次。94年及以后的保健对象(含四级及以上职员,以下同)参加了医保,在校医院及校外定点医院门诊就诊费用全额自付,每年年底扣除医疗备用金后,按95%比例统一报销。
4、年度门诊医药费报销金额实行限额。我校教职工年度普通门诊医药费报销金额限额标准为: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在职职工4000元/年,退休职工及工作年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5000元/年。定点在校医院的门诊特种病教职工,患有一种特种病者7000元/年,患有两种及以上特种病者8000元/年,患有恶性肿瘤特种病患者10000元/年。
定点在校医院的门诊特种病教职工报销时,先按省医保中心规定比照一次住院处理,报销金额限定在省医保中心的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以内,超出部分按普通门诊费用比例报销。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特种病的,按年度门诊特种病最高支付限额的50%增加支付限额。
5、严格执行转诊和门诊定点医院制度。我校教职工校外检查治疗必须开具转诊单,转诊单只对应一次转诊。校外转诊就医的门诊定点医院为:安徽省立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南区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安徽中医学院附属针灸医院、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合肥市滨湖医院、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合肥市第六人民医院。除上述11家医院以外,其他任何医院的门诊医药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急诊除外),离休干部、保健对象比照执行。需外院检查者,原则上回校医院取药。所缺药品,由校医院组织外购。
6、申请报销的医药费票据须是门诊检查、治疗及药品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自费药品、自费项目和自行外购药品不予报销。零售药店发票一律不予报销(离休干部和保健对象比照执行)。
7、门诊医疗费用每年年终集中报销。对于少数住院自付费用较多的教职工,继续购买住院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统一按协议进行理赔。
8、教职工年终医药费审核报销不发现金,核算后由本人签字确认,由财务处结算中心打入本人工资银行卡(离休干部、保健对象比照执行)。
二、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文件执行。办理异地安置,在安置地住院费用,按省医保中心规定报销。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进入大病救助基金。93年及以前保健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学校支付97%,个人自付3%;94年及以后保健对象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进行结算,剩余部分由补充商业保险进行理赔后,学校根据保险公司理赔分割单报销97%,个人自付3%。
在充分保障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基础上,继续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
1、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发3000元医疗备用金,用于支付100%的门诊医药费和10%的住院费用,节余归其个人。超出3000元的费用全部予以报销。
2、发放离休干部专用病历本和专用报销本。取药、报销须本人持证记载,确属特殊情况的可由家属代替离休干部取药、报销。
3、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医药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自费药品及检查治疗项目以及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公伤医疗费用报销须由人事部门审核同意,按有关文件执行。因公伤残或旧伤复发的职工,只能报销与公伤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就诊病历以及药品处方、清单。与公伤非直接有关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在校医院就诊,与公伤直接相关的药品由医院院长签字,方可免费取药。
五、女职工生育及节育、人流等按照安徽省直职工计划生育政策执行。
六、对少数年度内门诊及住院自付医药费较多的病患者,学校采取以下政策补助。
1、年度内自付门诊费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者可申请补助。年度内自付门诊费金额2000元以上部分,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在职职工补助50%,退休职工及工作年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补助60%。年度内门诊医药费超额部分补助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
2、我校参加医保的教职工住院,先由医保结算,再由学校为参保教职工集体投保的住院商业保险理赔。医保结算及商业保险理赔后,自付金额较多的教职工可申请住院医药费补助。年度内,住院教职工住院自付(不包括《医疗保险基本药品目录》以外的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自费进口器材等费用)医药费3000元----10000元部份按60%比例补助;超过10000元部份,按80%补助。年度内,住院医药费补助最高限额为20000元。己病故的教职工,年度内住院自付住院费在保险公司理赔后,一次性予以全额补助。
七、校医院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和病患者服务的理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病患者的医疗保健需求。
教职工及学生在校医院就诊取药,校医院按药品实际进价收费。校医院设立严格的药品管理制度及计算机控制管理程序,严格药品管理(一般常见病3-5天量,慢性病15-30天量),超量处方应拒绝受理发药。对异地居住、出国(境)等慢性病患者,确需超量处方配药的,应本人申请经院长批准方可办理。
八、在门诊报销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本年度内门诊医药费不予报销外,在职人员扣除当年校内绩效工资,退休人员扣除当年校内补贴,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九、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自2012年度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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