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3-01浏览次数:2811

 一、参保范围:
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等)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二、参保时间:
在校大学生以所在高校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大学生应于每年9月1日至9月20日,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代收并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主管的地税部门缴纳。
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死亡等情形时,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支付范围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普通门诊、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的支付范围,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以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学生自付一定的比例,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具体目录范围可登录合肥劳动保障网查询。(网址www.ahhfld.gov.cn,咨询电话:0551-63536318,63536208)
四、支付限额:
大学生参保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基金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0万元。
五、定点治疗
目前全市有66家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大学生住院可以任意选择。在非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六、住院手续
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到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或不持身份证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七、出院费用结算
大学生在校期间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费用,属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大学生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于基金承担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八、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住院 起付标准(门槛费) 基金支付比例              
三级医院 300元 90%
二级医院 200元 92%
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0元 94%
异地住院 300元 90%
普通门诊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拨付高校包干使用。
特殊病门诊治疗 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肝硬化、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膀胱肿瘤(灌注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二十三种疾病可享受特殊病门诊治疗。门诊特殊病不设起付标准,在《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个人承担10%,基金承担90%。                                            
九、如何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卡?
大学生患有门诊特殊病规定病种的,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合肥劳动保障网上下载,网址:www.ahhfld.gov.cn),并附近期相关病历和医学检查报告,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鉴定。大学生门诊特殊病的鉴定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鉴定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大学生自取得《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后开始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十、大学生患特殊病如何进行特殊病门诊治疗?
大学生在校期间, 一个结算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凭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和本人身份证进行门诊治疗。
十一、异地转院手续
大学生在校期间因所患疾病在合肥市三级定点医院难以诊断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凭合肥市医疗机构首诊病历到校医院医保办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转往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十二、异地急诊住院手续
大学生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或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十三、异地转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的医疗费用结算
大学生在异地住院(包括转往异地住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在当地住院),先由个人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两个月内,由所属高校凭异地就医备案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住院医疗费发票单据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合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十四、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育与计划生育、医学美容,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十五、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1、参保大学生门诊就医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在非学校指定的定点医院(急诊除外)门诊治疗发生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校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校医院为学校指定的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的首诊医院。学校指定的校外普通门诊定点医院十一家:安徽医科大学第一、第二、第四附属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安徽中医学院第一、第二附属医院、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合肥市传染病院、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合肥市口腔医院、解放军105医院。
3、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疾病时凭本人病历在校医院挂号、就诊、取药,个人支付医疗费用30%;校学生医保基金支付70%。
4、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或因校医院诊疗条件限制,需转校外定点医院检查、治疗的,须经首诊医生提出书面转诊意见,并经校医院院长、分管医疗副院长、医防科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在校外学校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否则所发生的诊疗费用,校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5、校外定点医院大型检查(CT、磁共振、中风预测、动态心电图、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图等)或单项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以及特殊治疗项目,在检查及治疗前须出具校外定点医院就诊医生意见,并经校医院院长、分管医疗副院长、医防科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在校外学校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否则所发生的诊疗费用,校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6、对于校医院能够开展的检查和诊疗项目,应回校医院诊治。校外定点医院门诊用药一律凭医嘱回校医院取药。
7、参保大学生法定不在校期间(寒暑假和实习期间)发生疾病,可就近在家庭居住地(限本省)或实习地县及县以上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就诊,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待遇;否则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校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8、参保大学生在校外所发生的普通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凭学生证、身份证、门诊病历、医学检查报告、药品调配清单、发票单据等相关资料按规定时间到校医院(医保办)指定地点办理报销手续。一般每学年安排两次报销,分别为4月和10。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六、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1、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得挤占、挪用。
2、建立健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审计、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