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医疗保障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通知

发布者:校医院发布时间:2019-12-06浏览次数:2314


中共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文件

合工大党发〔201951


关于修订《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医疗保障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58日八届党委常委会第57次会议研究决定,对《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医疗保障及其管理办法》(党发20187号)》第十九条进行修订,修订后内容如下:

第十九条  其他教职工

(一)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在职职工,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超出本年度个人医疗备用金的额度与报销限额之间的费用,校医院及校外定点医院均按80%比例报销。

(二)退休职工及工作年满30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超出本年度个人医疗备用金的额度与报销限额之间的费用,校医院及校外定点医院均按90%比例报销。

请遵照执行。


中共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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