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安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相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者:校医院发布时间:2022-12-27浏览次数:4333


校内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安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待遇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57号文)要求,现将我校参加安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在校内外定点医疗机构(医院)门诊医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11日起,教职工到省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校医院)就诊须持社会保障卡(原校医院就诊卡停止使用)。

二、自202311日起,取消校医院门诊实时结算政策,教职工在校医院就诊时需先行全额支付医疗费,校内外门诊发生的费用每半年报销一次,报销时首先享受安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待遇,未使用门诊共济的发票或门诊共济额度未使用完的发票不予报销。

三、离休干部、93年及以前保健对象等非省直参保职工门诊医药费报销仍按照原学校医疗保障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合肥工业大学医疗保障领导小组  

202212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