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医院药品价格变动规则

发布者:校医院发布时间:2024-12-11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药品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首次配送价

1.政策性品种:政府集中采购品种、国家单独谈判品种、省级谈判品种、区域或省级联盟采购品种等政策性品种(以下简称“政策性品种”)执行平台限价。医院药品价格小组3人优先选择师生常用产地,以指定日期的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限价(以下简称“平台限价”)作为首次配送价;如果师生常用产地无供应商提供,则选择指定日期的平台限价最低的产地价格作为首次配送价。

2.非政策性品种(“政策性品种”之外的药品品种):有平台限价的品种,中标供应商依据指定日期的平台限价作为基准价折扣后作出报价;无平台限价的品种,供应商以采购价(提供进货发票盖章复印件)加不高于5%配送费作出报价。医院药品价格小组3人优先选择师生常用产地,根据中标供应商的报价,同一产地、规格的药品,确定最低报价作为首次配送价。如果师生常用产地无供应商提供报价,则报价最低产地的价格作为首次配送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履行以下第四条、第五条程序后可以进行价格调整:

1.政策性调价:一是由于政策性品种平台限价变动,供应商无法继续执行首次配送价而导致的价格变动;二是由于国家、安徽省医保等相关部门政策调整,供应商无法继续执行首次配送价而导致的价格变动。

2.非政策性调价:由于原材料价格变动、市场需求变动等市场因素,供应商无法继续执行首次配送价而导致的价格变动。

第四条 降价:

1.平台限价下调。平台限价低于首次配送价时供应商提供平台限价下调后截图证明(盖章),按下调后平台限价执行。

2.供应商自主降价。自主降价低于首次配送价时,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按自主降价价格执行。

第五条 涨价(相同规格药品以最小包装数量计算,如粒、片等):

1.政策性调价。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平台限价截图证明(盖章),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2.非政策性调价。由中标供应商提供书面涨价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医疗机构销售发票或供应商采购价证明复印件(盖章)。医院药品价格小组3人在所有供应商中询价,由报价最低供应商配送,报价相同时按照报价时间的先后由先报价的供应商配送。

3.每季度统一在中标供应商中询价,经询价中标的供应商须至少保供3个月。

第六条 价格变动须报药事与耗材管理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同时调整分公司配送目录。



附件

药品价格变动流程


一、降价流程:

1.供应商通知降价并提供降价品种平台限价截图(盖章)。

2.降价当天药房实时清点降价药品库存,将库存数量退至药库。

3.重新在系统内录入降价后药品价格和数量。

4.药库将降价药品库存数量报供应商并进行退货处理。

5.供应商按调后价开具发票冲账。

二、涨价流程:

1.供应商书面提出涨价申请并说明理由。政策性调价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平台限价截图证明(盖章);非政策性调价提供医疗机构销售发票或供应商采购价证明复印件(盖章)。

2.药品价格小组每季度汇总所有涨价品种编制询价表。

3.向中标供应商发送电子档询价表,要求3天内回复,并提供盖章纸质档。

4.由报价最低供应商配送,报价相同时按照报价时间的先后由先报价的供应商配送。汇总中标供应商询价表,要求至少保供3个月,医院药品价格小组3人在汇总表签字留存。

5.经药事与耗材管理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调整药品目录中配送公司和配送价格。

6.采购入库时上调药品价格。